計畫緣起

計畫緣起
 
      臺灣自擬定都市計畫迄今,各縣市都市計畫共計約4百餘處,計畫內容涉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劃配置。惟81年以前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大多未於都市計畫書表明財務計畫或附帶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取得方式,致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興闢需透過一般徵收方式辦理。依據內政部102年1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203489291號函示略以:「…統計全國尚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2萬餘公頃,所需徵購費用計約7兆餘元,造成政府巨大之潛藏債務。…」,而政府受限於資金籌措困難等因素,導致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亦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
      監察院101年12月18日針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提出「逾數十年不取得又不主動辦理解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究應如何解決」問題,內政部爰擬具「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積極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檢討變更事宜。
      爰此,新北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內政部頒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本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
      其中「變更三峽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所提列變3案,規定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故承接都市計畫之規定與指導,據以辦理本案三峽分局周邊等9處跨區市地重劃。